小區內滑倒受傷,物業承擔賠償30%
小區內滑倒受傷
物業承擔賠償30%
劉芹隨其女兒在龍達小區居住生活。A物業公司負責小區的物業管理。
事發當日,當劉芹從小區綠化區域從東往西穿越時,走到涉事消防栓旁因地滑摔倒,造成劉芹左股骨頸粗隆間粉碎性骨折,左股骨干骨皮質線性骨折。
原來,本案涉事消防栓長時間漏水致使地面濕滑,該消防栓位于綠化區域內。
當天,劉芹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共花醫療費8520元。經鑒定劉芹的傷殘程度為七級;護理期為180日;營養期為90日。
劉芹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A物業公司賠償劉芹因人身受到傷害的各項經濟損失116360元。
A物業公司認為,劉芹系在消防栓旁“因地滑摔倒”,并無直接證據證明其摔倒的過程。劉芹進入小區綠化帶內“行走”的原因不明,且無證據證明。劉芹摔傷原因并非“正常行走”,而是因為其故意實施違法行為所致。小區綠化帶與路面有完好的物理隔離帶,具有警示意義。劉芹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辨別和認知能力,但其還是穿越隔離帶于綠化帶內“行走”。案發當天下雨,綠化帶內地面濕滑是正常的自然現象。劉芹及其家屬在長達半年多的時間內對其摔傷受傷的情況不通知、不報案并因此直接導致小區案發現場視頻資料未能及時保存,劉芹應對其摔傷的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其訴訟請求應當被駁回。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盡職盡責對該小區內的環境及公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本案涉事消防栓長時間漏水,致使地面濕滑,物業公司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消除該安全隱患,致使劉芹在行走時滑倒摔傷,物業公司疏于管理在本案中應負次要責任即30%的責任。劉芹橫穿本不是通行道路的綠化區域,且無視消防栓漏水,地面濕滑的狀況,仍要從此處通過,致使其摔傷,自身存在過錯,應負主要責任即70%的責任。
因此,經核算,物業公司應賠償劉芹的經濟損失合計31420元。據此,判決:一、限A物業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劉芹各項經濟損31420元;二、駁回劉芹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