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不完善,物業賠償車主5萬元
作者:admin發布時間:2018-06-13
在火災損失賠償案件中,有時也會牽扯第三方責任的情況。如果業主或租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發現火災發生時小區內消防設施配備不完善,延誤救火時間,造成損失擴大,可以就此向物業公司主張賠償。
在一起火災案件中,火災起因是房主的家人在家中熏艾草時不慎造成房間失火?;馂膶е路课輧任锲凡糠譄龤?,居民樓外立面以及樓內鄰居的物品受到不同程度的燒損、水淹及其他損失。
業主事后起訴物業公司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因消防設施配備不完善的相應責任。在這起案件中,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區內水箱儲水不足,導致消防隊員實施救火時水壓不夠,延誤了救火時間,物業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因此應承擔10%責任。
在另一起案件中,某別墅小區的地下車庫停放的一輛轎車因電氣線路故障引發自燃,造成該車輛和相鄰的車輛被燒毀報廢,車庫內裝修、保姆間門窗、配電設備部分燒毀;地下車庫公共區域、毗鄰車庫內裝修以及設備設施、物品不同程度損失。
事后,自燃車輛的車主將物業公司告上法院,認為車庫內的噴淋系統在火災發生后沒有噴淋,造成了損失的擴大,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對噴淋系統有維修和保養的義務,噴淋系統出現故障,物業公司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并最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車主5萬元。
來源: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