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企業執行應急處置措施時,業主需要配合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號推送《物業服務企業執行應急處置措施時,業主需要配合嗎?》一文,引發廣泛關注,在此特轉發分享,供大家借鑒、學習。
基本案情:
被告某物業服務企業為天津市河東區某物業管理方。原告黃某于2020年6月10日由上海市來到該小區探望祖母。彼時正值我國部分地區出現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天津市有關部門發布緊急防控通知,要求嚴格落實社區出入口值班值守,加強驗碼、亮碼、登記等疫情防控措施。
2020年6月19日9時許,黃某騎共享單車進入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值守保安當即呼喊要求其停車接受亮碼、登記等疫情防控檢查措施。黃某聽到有人呼喊后回頭觀看,隨即加速向前騎行。值守保安即騎車追趕,伸手接觸原告背部時車輛失控摔倒。后黃某將物業服務企業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7501.3元。
裁判結果:
生效裁判認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事發之時正值聚集性疫情擴散、防控形勢嚴峻的關鍵時期,該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有關政策要求派員值守、驗碼登記、阻攔沖崗,是履職盡責的體現,其行為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黃某在物業人員大聲呼喊之際卻加速騎行,最終導致摔傷,應自行承擔相應后果,遂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民法典明確規定,業主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等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為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疫情防控職責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處理涉疫情防控措施民事糾紛,為社區依法實施應急處置措施提供堅強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件。
當前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社區是疫情聯防聯控的第一線,是遏制疫情擴散蔓延的重要戰場,必須落實落細各項防控措施。查碼驗行雖然給居民日常出行增添了些許麻煩,但卻是防控疫情的必要舉措,意義重大,每個公民都應積極予以配合。
本案中,審理法院嚴格把握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分清是非、亮明態度、不和稀泥,依法支持社區履行防疫職責,有助于引導社會公眾自覺遵守防疫秩序,凸顯了司法服務和保障大局的作用。
轉自:中國物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