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廳等7部門關于印發《加強城市社區管理服務規定(試行)》的通知
作者:admin發布時間:2021-01-07
加強城市社區管理服務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理順物業管理體制機制加強新時代城市社區治理的指導意見》,加快構建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樓門長、綜合服務站等“六位一體”統籌協調機制,提升社區治理水平,完善城市治理體系,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黨建引領
第二條 加強社區黨組織對社區各類組織的全面領導,依法依章將黨的建設有關要求寫入各類組織章程。全面推行社區“大黨建”工作機制,整合轄區內信息、陣地、文化、服務等資源,實現區域內各領域黨組織互聯互動。推行兼職委員制度,吸納轄區內有代表性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負責人擔任兼職委員,增強社區黨組織統籌協調功能,推動兼職委員及其所在單位參與社區共建。
第三條 構建縱向到底的社區黨組織體系,實現社區黨組織一網格黨支部一樓棟黨小組全覆蓋。推行駐區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在職黨員到社區“雙報到”制度,完善社區黨員分類管理制度,將黨組織和黨員融入社區發揮作用情況納入駐區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在職黨員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在黨員領導干部提拔任用時,征求所在社區黨組織意見。全面實行社區黨組織書記、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一肩挑”和“兩委”班子交叉任職,逐步提高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和居民代表中的黨員比例。
第四條 社區黨組織領導社區議事協商事務,提高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力;社區居民委員會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基礎作用,完善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社區居民自治制度;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維護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物業服務企業依據行業標準規范,制定并公示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樓門長協助開展治安巡邏、環境保護等活動;綜合服務站實行首問負責、一窗辦理、全程代辦、服務承諾等制度,主要辦理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事項。
第五條 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作用,推進群團骨干等力量進社區,逐步實現社區群團工作全覆蓋;發揮社區的平臺作用,引導支持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社區志愿者等社會力量更好地鏈接社會資源、提供專業服務、參與社區治理。
第三章 居民自治
第六條 根據《河北省社區工作者管理辦法(試行)》,建立健全社區工作者職業準入、教育培訓、薪酬待遇、管理考核、激勵保障、職業退出等制度,將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專職成員和由市、區(市、縣)統一招聘的就業年齡段全日制社區工作人員納入社區工作者范疇。原則上每個社區不少于5名社區工作者,以1500戶常住居民為基準,每增加300戶左右增配1名社區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員額控制總數由各區(市、縣)報市級組織、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并按規定登記的社區工作者,按照助理社會工作師每月不低于50元、社會工作師每月不低于100元、高級社會工作師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標準發放職業津貼。具體標準由市、區(市、縣)政府確定。
第八條 以區(市、縣)為單位制定樓門長管理考核等制度,通過居民自薦、業主委員會推薦、組織考察相結合的方式,把責任心強、熱心為居民服務的居民,特別是將黨員志愿者推選為樓門長。有條件的區(市、縣)政府可給予樓門長必要的通訊費等補貼。
第九條 全面推行網格化管理,推動服務、管理、資源、力量下沉,把基層各類網格整合成社區治理“一張網”。實行網格員+居民小組長+樓門長網格治理模式,引導本網格、本小組、本樓棟居民加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推進社區治理向小區治理、樓門治理延伸。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將社區工作者和專職網格員統籌管理。
第十條 以市為單位制定社區工作事項準入制度。應當由基層政府履行的法定職責,不得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承擔;依法需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協助的事項,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工作條件;屬于社區居民自治的事務,應當充分尊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自主權。不得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環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資等事項的責任主體,各職能部門不再單獨組織考核評比活動,取消對社區工作的“一票否決”事項。
第十一條 業主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5至11人單數組成,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指導和協助。街道(鄉鎮)、社區嚴把業主委員會候選人人選推薦關、審查關和選舉組織關,引導和支持業主中的黨員、“兩代表一委員”、具有機關企事業單位經歷人員參選業主委員會,鼓勵具有業主身份的社區“兩委”班子成員或網格黨支部書記、黨小組長參加業主委員會選舉,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相應職務。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 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違反規定干預屬于社區居民自治事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h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對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相關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七條 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并按規定登記的社區工作者,按照助理社會工作師每月不低于50元、社會工作師每月不低于100元、高級社會工作師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標準發放職業津貼。具體標準由市、區(市、縣)政府確定。
第八條 以區(市、縣)為單位制定樓門長管理考核等制度,通過居民自薦、業主委員會推薦、組織考察相結合的方式,把責任心強、熱心為居民服務的居民,特別是將黨員志愿者推選為樓門長。有條件的區(市、縣)政府可給予樓門長必要的通訊費等補貼。
第九條 全面推行網格化管理,推動服務、管理、資源、力量下沉,把基層各類網格整合成社區治理“一張網”。實行網格員+居民小組長+樓門長網格治理模式,引導本網格、本小組、本樓棟居民加強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推進社區治理向小區治理、樓門治理延伸。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將社區工作者和專職網格員統籌管理。
第十條 以市為單位制定社區工作事項準入制度。應當由基層政府履行的法定職責,不得要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承擔;依法需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協助的事項,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工作條件;屬于社區居民自治的事務,應當充分尊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自主權。不得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作為行政執法、拆遷拆違、環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資等事項的責任主體,各職能部門不再單獨組織考核評比活動,取消對社區工作的“一票否決”事項。
第十一條 業主可以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由5至11人單數組成,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指導和協助。街道(鄉鎮)、社區嚴把業主委員會候選人人選推薦關、審查關和選舉組織關,引導和支持業主中的黨員、“兩代表一委員”、具有機關企事業單位經歷人員參選業主委員會,鼓勵具有業主身份的社區“兩委”班子成員或網格黨支部書記、黨小組長參加業主委員會選舉,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相應職務。
第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 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違反規定干預屬于社區居民自治事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h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對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相關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章 民生服務
第十三條 按照“共享集約、便捷可及”的原則,推進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社區黨群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新建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面積不得少于500平方米。按照“場所達標、設備齊全、制度健全、標識統一”要求高標準建設社區綜合服務站。整合黨建、政務和社會服務等資源,將街道(鄉鎮)下沉的黨群服務、基本公共服務、社會服務以及有關部門需由社區協辦事項納入社區綜合服務站。
第十四條 社區綜合服務站設置引導咨詢區、 服務受理區、休息等侯區和后臺協同區等功能區域,根據需要設立1個或多個綜合服務窗口,實行“一口受理、一口辦結、一口回復”,實行AB崗、錯時上下班、節假日值班值守、代辦服務等制度。
第十五條 按照《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基層黨建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嚴格落實社區工作經費和黨組織服務群眾專項經費,城市社區工作經費每年10萬元、城鎮社區每年5萬元;城市社區黨組織服務群眾專項經費每年20萬元、城鎮社區每年10萬元。
第十六條 完善政府購買各類社會力量服務的政策措施,支特社區社會組織承接社區公共服務項目和基層政府委托事項,提供家政、養老、助殘、育幼等生活服務;推動專業社會工作者、心理咨詢師進社區,開展人文關懷、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等服務;規范發展社區志愿者服務組織,引導其開展以生活互助、養老互助、救助互助等為主的社區互助活動和志愿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公共服務或政府委托事項的,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簽訂委托合同,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七條 健全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建設, 依法對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換屆,把政治過硬、品德良好、文化程度高的優秀人才選入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打造結構合理、專兼結合、年輕化、專業化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加大法治宣傳教育進社區力度,推進人民調解工作實戰化實效化,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作用,排查化解居民矛盾糾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努力實現矛盾不上交。
第十八條 建立促進社區特殊困難群體精準識別、 需求評估和精細服務等機制,將困境兒童、高齡獨居老人、獨居或重度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納入重點關愛對象,落實“五必訪”制度(即困難群眾、獨居老人、殘疾家庭、流動人口、失業人員每月必訪)。在疫情防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期間,將人戶分離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救助主體責任,由戶籍地轉移到實際居住地,就近開展臨時幫扶救助。
第十九條 有條件的市、 區(市、縣),依托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在街道設立建筑面積750平方米以上,具備全托、日托、上門服務等綜合功能的居家養老服務中心;在社區層面設立建筑面積200平方米左右的社區日間照料服務站(點)。根據社區老年人需求,提供生活照料、休閑娛樂、助餐、助行、助潔、緊急救援、精神慰籍等服務。
第五章 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 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成立黨組織,暫不具備成立黨組織條件的,由所在街道黨工委(鄉鎮黨委)和社區黨組織選派黨建指導員。注重在物業服務企業發展黨員,確保職工數量50人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全部有黨員。推薦社區“兩委”班子成員擔任物業服務項目質量義務監督員,選拔重點物業服務企業(項目)黨員負責人擔任社區黨組織兼職委員。
第二十一條 街道依托黨建聯席會議,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由街道黨工委書記兼任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成員由區(市、縣)有關部門、司法所、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駐區單位負責人和業主代表等組成,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負責指導轄區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重大矛盾糾紛,協助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物業管理委員會,推選社區黨組織書記兼任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成員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樓門長(居民代表)、社區物業管理員、社區輔警、法律顧間、人民調解員等組成,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會議,主要負責督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職責,協調解決社區物業管理出現的問題。在不具備條件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履職的小區,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可由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物業管理社工崗位,采取區聘街管社區用的方式,招聘社區物業管理員,負責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開展社區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法規宣傳,排查轄區內存在的物業管理漏洞,聽取業主意見建議,會同社區人民調解組織處置各類物業矛盾糾紛,配合做好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績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以市或區(市、縣)為單位制定物業管理項目考核標準,將業主滿意度評價、街道(鄉鎮)社區黨組織評價納入考核范圍,物業管理項目考核結果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加強物業服務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探索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黑名單制度。發現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及時進行處理(處罰)。按照住宅物業服務分級標準,制定修訂收費標準,推動“菜單式服務、等級化收費”物業服務價格形成機制。
第二十五條 實行專業化物業服務的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在物業買受人購置住房時一次性說明物業服務標準及費用,井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產權單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在明晰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信息的基礎上,由街道(鄉鎮)、社區指導開展規范服務。無物業管理老舊住宅小區,可通過組建公益性企業化物業服務實體,實行準市場化物業服務管理試點,或采取組建自助物業服務站、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提供準市場化物業服務。其他零散無人管理小區,以社區托管、社會組織代管、居民自管等方式保障基本物業服務。具體管理方式由區(市、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小區特點,因地制宜與業主協商確定。有條件的市、區(市、縣)可探索建立低保戶、特困人員物業費補貼制度,通過“先繳后補”方式,逐步解決困難群眾物業繳費率低等問題。
第二十六條 按照“議題收集—確定議題—會議協商—執行決策—監督反饋—居民評價”程序處理物業矛盾糾紛。社區物業管理員能夠自行解決的,及時就地解決;需要協調解決的,通過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三方協商解決;重大問題或突發事件,由街道物業管理委員會召集聯席會議協商解決。會議決定的一般事項由社區物業管理員督促落實,重要事項由街道物業管理委員會督促落實。執行過程中發現需對已決策重大事項進行調整或變更的,應提交街道物業管理委員會復議決定。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及時將落實情況向有關方面反饋。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居民知曉度、參與度、滿意度為重點,定期組織居民或業主代表對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及其成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街道依托黨建聯席會議,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由街道黨工委書記兼任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成員由區(市、縣)有關部門、司法所、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駐區單位負責人和業主代表等組成,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負責指導轄區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重大矛盾糾紛,協助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
第二十二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設物業管理委員會,推選社區黨組織書記兼任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成員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樓門長(居民代表)、社區物業管理員、社區輔警、法律顧間、人民調解員等組成,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會議,主要負責督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行職責,協調解決社區物業管理出現的問題。在不具備條件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履職的小區,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可由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導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二十三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物業管理社工崗位,采取區聘街管社區用的方式,招聘社區物業管理員,負責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開展社區物業管理相關政策法規宣傳,排查轄區內存在的物業管理漏洞,聽取業主意見建議,會同社區人民調解組織處置各類物業矛盾糾紛,配合做好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績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以市或區(市、縣)為單位制定物業管理項目考核標準,將業主滿意度評價、街道(鄉鎮)社區黨組織評價納入考核范圍,物業管理項目考核結果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加強物業服務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探索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黑名單制度。發現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及時進行處理(處罰)。按照住宅物業服務分級標準,制定修訂收費標準,推動“菜單式服務、等級化收費”物業服務價格形成機制。
第二十五條 實行專業化物業服務的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在物業買受人購置住房時一次性說明物業服務標準及費用,井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產權單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區,在明晰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信息的基礎上,由街道(鄉鎮)、社區指導開展規范服務。無物業管理老舊住宅小區,可通過組建公益性企業化物業服務實體,實行準市場化物業服務管理試點,或采取組建自助物業服務站、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提供準市場化物業服務。其他零散無人管理小區,以社區托管、社會組織代管、居民自管等方式保障基本物業服務。具體管理方式由區(市、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小區特點,因地制宜與業主協商確定。有條件的市、區(市、縣)可探索建立低保戶、特困人員物業費補貼制度,通過“先繳后補”方式,逐步解決困難群眾物業繳費率低等問題。
第二十六條 按照“議題收集—確定議題—會議協商—執行決策—監督反饋—居民評價”程序處理物業矛盾糾紛。社區物業管理員能夠自行解決的,及時就地解決;需要協調解決的,通過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三方協商解決;重大問題或突發事件,由街道物業管理委員會召集聯席會議協商解決。會議決定的一般事項由社區物業管理員督促落實,重要事項由街道物業管理委員會督促落實。執行過程中發現需對已決策重大事項進行調整或變更的,應提交街道物業管理委員會復議決定。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及時將落實情況向有關方面反饋。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居民知曉度、參與度、滿意度為重點,定期組織居民或業主代表對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及其成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智慧社區
第二十七條 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新型智慧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和《河北省推進智慧平安社區建設實施方案》,打通數據傳輸渠道,匯集社區數據信息和視頻資源,合理規劃布設社區智慧零售終端、智能取物柜等智能末端配送設施。鼓勵引導電信、廣電網絡等市場主體參與社區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匯集、融合群眾多元需求,開發面向居民生活的智能化應用場景,加快5G網絡、千兆光網、新型城域物聯專網等在社區應用并實現深度覆蓋。
第二十八條 推進“互聯網+黨建+社區+服務”,打造基于移動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技術,包含智慧黨建、智慧安防、智慧家居、智慧養老、垃圾分類、環保監測、社區服務等功能為一體的智慧社區平臺。在充分聽取和尊重業主意見的前提下,按照有關標準,在重點區域安裝人臉識別、車輛道閘、高空拋物監控、周界報警等設備,實現社區監控全覆蓋;在公共區域設置智能垃圾分類設備,引導居民分類投放;鼓勵居民安裝智能水表、智能電表、智能可燃氣報警器,消除安全隱患;為社區特殊人群安裝多功能檢測儀、質量傳感器,隨時顯示監測數據。
第二十九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在數據采集運用中應當強化脫敏和去隱私化處理,保護居民個人隱私。建立社區信息平臺開發建設、使用管理、運營維護等制度,通過權限管理、分級審批、責任追查等管理體制,構建數據安全管理閉環體系。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社區物業黨建聯建“二三一”工作要求
物業服務企業是社區“六位一體”治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為進一步強化黨對社區治理的全面領導,有效破解居民反映強烈的物業管理難題,現就加強社區物業黨建聯建提出“二三一”工作要求。
“二”即擴大物業服務企業黨的組織和工作兩個覆蓋。
1.實現企業黨組織應建盡建。社區黨組織指導有3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物業服務企業建立黨組織;已經建立黨組織的,以所承接住宅小區為單位,在物業項目建立黨支部或黨小組;不符合單獨組建黨組織條件的,豐富聯建載體、提高聯建質量,按照“地緣”“業緣”等方式聯合組建黨組織;沒有黨員的,選派政治素質過硬的黨建指導員,確保黨的組織和工作在每個住宅小區、每個物業項目有效覆蓋。建立健全屬地與行業雙重管理機制,物業服務企業黨組織一般隸屬街道社區黨組織領導,跨區域經營的保持原隸屬關系不變,接受所在街道社區黨組織監督指導。
2.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社區黨組織教育引導企業黨員職工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為居民群眾提供高質量物業服務的同時,傳遞黨的聲音、收集社情民情、調解矛盾糾紛、促進和諧穩定,特別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文明城市和衛生城市創建等突發事件處置和重要任務落實中,充分發揮物業服務企業專業優勢,形成社區治理合力。注重選配政治素質好、服務能力強的黨員職工擔任物業服務企業黨組織書記,推動黨建工作要求寫入物業服務企業章程。
3.引導企業黨員在服務居民群眾中當先鋒做表率。社區黨組織引導物業服務企業積極招聘黨員員工,加大發展黨員力度,確保職工50人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全部有黨員。嚴肅黨的組織生活,落實“三會一課”和黨支部主題黨日制度,提高組織生活質量和效果。創新黨組織活動方式,廣泛開展企業黨員“亮身份、戴黨徽”、承諾踐諾、志愿服務等活動,采取共過組織生活、共用活動場所、共同服務業主等方式,加強社區與企業活動共聯。以理想信念教育、專業服務技能、應急處置能力等為主要內容,加大企業黨員教育培訓力度,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
“三”即建立健全社區物業黨建聯建三項機制。
1.交叉任職機制。全面推行社區“兩委”和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企業管理人員到社區“兩委”兼職,參與社區綜合治理,了解掌握居民需求,提升物業服務質量,社區“兩委”干部到企業兼職,充實管理力量,協調化解糾紛,加強監督指導。規模較大、服務區域較廣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工作需要,黨組織領導班子可與街道黨工委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推進符合條件的社區“兩委”成員通過法律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成員。
2.協商議事機制。街道、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涉及物業服務管理的矛盾糾紛、居民關注的重大事項等。協商議題由黨組織審核把關,議事過程由黨組織牽頭組織,事項落實由黨組織負責督辦,不斷完善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協調運行機制,形成社區治理合力。
3.監督管理機制。物業服務企業黨組織引導和監督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團結凝聚職工群眾,維護各方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特別是對物業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支情況等關系居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進行全程參與、監督。社區黨組織支持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物業管理活動,通過召開社區民情懇談會、社區聽證會和成效評議會等形式,對涉及物業管理服務的重大事項、重要問題,引領社區各類組織和居民群眾有序參與監督,進一步提升社區治理水平。
“一”即正確處理加強黨的領導、服務居民群眾與企業經營發展的一個關系。
1.強化黨建引領。街道社區黨組織積極引導物業服務企業規范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質量,將黨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轉化為企業服務居民群眾優勢,以黨建引領保障企業健康發展方向。同時,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幫助協調解決問題,推動物業服務和社區治理深度融合,使企業在服務居民群眾中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在承擔基層社區治理任務中實現良性發展。
2.強化激勵約束。將物業服務企業開展黨建工作情況,以及街道、社區黨組織對物業企業的評價,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物業項目招投標的重要依據。加大對黨建引領能力強、服務居民水平高、參與治理成效好的物業服務企業激勵表彰和支持力度,鼓勵支持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采取多種方式,加強行業誠信自律建設,通過市場機制優勝劣汰,淘汰一批服務差、管理亂、居民不滿意的企業。
3.強化組織領導。組織部門履行牽頭抓總職責,加強綜合協調、統籌推進。住建、民政等職能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發揮行業管理優勢,形成街道社區物業黨建聯建合力。街道社區黨組織要發揮好領導作用,擔當作為、創新舉措,充分調動物業服務企業積極性主動性,不斷提升社區服務水平和治理效能。
物業管理委員會議事決策機制及相關職責
(示范文本)
目 錄
(示范文本)
目 錄
物業管理委員會議事決策機制(試行)………………………20
街道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24
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25
社區物業管理員崗位職責………………………………………26
街道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24
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25
社區物業管理員崗位職責………………………………………26
物業管理委員會議事決策機制(試行)
推進物業管理委員會建設是理順物業管理體制機制加強新時代城市社區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為規范議事決策程序,完善工作機制和運行體制,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提高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的有效性和工作合力,推進和提升物業管理委員會規范化建設,特制定本工作機制。
一、組織構架
街道物業管理委員會。由街道黨工委書記兼任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成員由區(市、縣)有關部門、司法所、社區居委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駐區單位負責人和業主代表等組成。
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由社區黨組織書記兼任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成員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樓門長(居民代表)、社區物業管理員、社區輔警、法律顧問、人民調解員等組成。
二、會議決策制度
(一)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是物業管理委員會開展議事決策、推進工作、履行職責的主要形式。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街道、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定期會議按季、月定期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二)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相關成員不得無故缺席。會議日期、地點、議題等一般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臨時會議除外)。
(三)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主要議題、意見建議和決策情況應當詳實記錄,重大議題的討論、審議情況,須在會后形成紀要。
三、議事決策范圍
(一)社區居民普遍關心,與社區治理密切相關的事務。
(二)群眾反映強烈,迫切需要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
(三)各類群眾組織建設,開展各項創建工作和服務活動。
(四)消除物業管理盲區、協調物業服務矛盾糾紛,改進居民小區物業服務管理。
(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規范履職和有效監督指導。
(六)促進共駐共建、資源共享,營造社區和諧發展環境。
(七)市、區(市、區)相關重點工作的配合落實。
(八)其他需要討論協商的事項。
四、議事決策程序
(一)議題收集
社區物業管理員負責收集匯總小區業主委員會、樓門長、居民代表、網格員、駐區單位代表、社區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隊等提交的協商議題。
(二)確定議題
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匯總審核和確定議題。確定議題之前需召開居委會會議進行醞釀審議,有關重要議題會議的討論文件須會前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重大問題或突發事件議題,由街道、社區黨組織書記、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三)會議決策
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由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人主持。由事項議題提出方或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表介紹有關情況并作說明,參會人員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作出決策。
(四)執行決策
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決策,由會議決議明確的承辦組織或機構負責執行辦理,物業管理委員會需協助落實。社區本級無力解決或需要基層政府及相關部門解決的,要及時反映,協調推動問題解決。
(五)監督反饋
1.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一般事項由社區物業管理員負責督促落實,重要事項由街道物業管理委員會督促落實。
2.決策執行過程中若需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和變更,應由物業管理委員會復議決定。
3.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應及時將會議決策落實情況,向有關單位及人員進行反饋。
五、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
(一)征求意見制度。完善重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擴大本級征求意見的范圍。重大問題要請示和征求上級意見。
(二)黨內情況通報制度。在不違反有關原則的基礎上,要將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決策落實情況,向本級或上級黨組織通報。
(三)居民民主評議制度。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應接受居民群眾監督,原則上每年進行綜合評議,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在單項工作完成后進行專項評議,并做好評議記錄和整改提升工作。評議結果作為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及其成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一、組織構架
街道物業管理委員會。由街道黨工委書記兼任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成員由區(市、縣)有關部門、司法所、社區居委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駐區單位負責人和業主代表等組成。
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由社區黨組織書記兼任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成員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和樓門長(居民代表)、社區物業管理員、社區輔警、法律顧問、人民調解員等組成。
二、會議決策制度
(一)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是物業管理委員會開展議事決策、推進工作、履行職責的主要形式。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街道、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定期會議按季、月定期至少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二)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由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相關成員不得無故缺席。會議日期、地點、議題等一般應提前通知與會人員(臨時會議除外)。
(三)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主要議題、意見建議和決策情況應當詳實記錄,重大議題的討論、審議情況,須在會后形成紀要。
三、議事決策范圍
(一)社區居民普遍關心,與社區治理密切相關的事務。
(二)群眾反映強烈,迫切需要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
(三)各類群眾組織建設,開展各項創建工作和服務活動。
(四)消除物業管理盲區、協調物業服務矛盾糾紛,改進居民小區物業服務管理。
(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規范履職和有效監督指導。
(六)促進共駐共建、資源共享,營造社區和諧發展環境。
(七)市、區(市、區)相關重點工作的配合落實。
(八)其他需要討論協商的事項。
四、議事決策程序
(一)議題收集
社區物業管理員負責收集匯總小區業主委員會、樓門長、居民代表、網格員、駐區單位代表、社區社會組織和志愿團隊等提交的協商議題。
(二)確定議題
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匯總審核和確定議題。確定議題之前需召開居委會會議進行醞釀審議,有關重要議題會議的討論文件須會前在一定范圍內征求意見。重大問題或突發事件議題,由街道、社區黨組織書記、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三)會議決策
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由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人主持。由事項議題提出方或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表介紹有關情況并作說明,參會人員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作出決策。
(四)執行決策
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決策,由會議決議明確的承辦組織或機構負責執行辦理,物業管理委員會需協助落實。社區本級無力解決或需要基層政府及相關部門解決的,要及時反映,協調推動問題解決。
(五)監督反饋
1.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一般事項由社區物業管理員負責督促落實,重要事項由街道物業管理委員會督促落實。
2.決策執行過程中若需對決策進行重大調整和變更,應由物業管理委員會復議決定。
3.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應及時將會議決策落實情況,向有關單位及人員進行反饋。
五、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
(一)征求意見制度。完善重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擴大本級征求意見的范圍。重大問題要請示和征求上級意見。
(二)黨內情況通報制度。在不違反有關原則的基礎上,要將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決策落實情況,向本級或上級黨組織通報。
(三)居民民主評議制度。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應接受居民群眾監督,原則上每年進行綜合評議,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在單項工作完成后進行專項評議,并做好評議記錄和整改提升工作。評議結果作為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及其成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街道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負責研究制定轄區物業管理工作整體規劃,并抓好組織實施。
二、深化基層黨建工作,以黨建為統領,健全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樓門長、志愿者等社區基層組織團隊建設,強化黨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
三、健全和完善制度體系建設,會同業主委員會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改進物業服務,提高管理水平。
四、整合街道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調解組織等資源,協調處理轄區內物業管理重大矛盾糾紛。
五、協調轄區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
六、指導轄區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
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研究制定轄區物業管理工作規劃,并抓好組織實施。
二、深化基層黨建工作,以黨建為統領,健全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樓門長、業主代表、志愿者等社區基層組織團隊建設,強化黨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作用。
三、健全和完善制度體系建設,監督指導業主委員會組織、物業服務企業依法依規發揮職能和改進物業服務管理水平。
四、整合資源力量,會同社區人民調解組織排查化解轄區物業管理工作的日常矛盾問題。
五、接受街道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指導,并報告工作。
社區物業管理員崗位職責
一、在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領導下,負責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協調指導和組織推動轄區物業管理服務全覆蓋。
二、了解居民小區總體情況,熟悉樓宇單元結構、樓座排列,公共設施、設備的分布及使用狀況。
三、熟知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管理規定,向業主宣傳物業管理方面的政策,協助推動物業服務管理規章制度的建設和完善。
四、了解各居民小區安全秩序和環境衛生工作的任務、標準和要求,定期對轄區域物業服務進行巡查監督,對所發現問題記錄后及時協調和督促整改處理。
五、按時參加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召開的會議,跟蹤督促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決策的落實情況。
六、負責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接待工作,做好來訪登記,收集意見建議,遇重要問題或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反饋情況。
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消防、環保及衛生防疫等工作。
八、完成社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社區樓門長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
為拓展和強化社區聯系群眾渠道,調動居民參與積極性,大力夯實社區樓門長(樓長、單元長)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居民小區樓棟管理,現制定如下制度。
一、樓門長設置
樓門長隊伍是由小區居民薦選產生,代表居民行使權力,維護居民利益,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管理樓棟事務的群眾自治隊伍。原則上各居民小區,多層住宅每樓棟設樓長 名、每單元設單元長 名;高層樓棟設樓長 名、副樓長 名,每單元設單元長 名。
二、選任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思想覺悟高,立場堅定,模范遵守小區管理規定。
(二)堅持原則,辦事公道,客觀公正,群眾威望高,熱心社區公益事業。
(三)身體健康,組織協調能力強,有相應的文化水平,有時間精力從事樓棟事務管理。
(四)有較強的責任心,能認真履行民主監督等職責,敢于反對有損集體利益的人和事。
(五)本樓棟常住居民(居住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30-65周歲,中共黨員、退休干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可適當放寬,并優先推選。
三、選任程序
(一)選拔公告。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委托小區業主委員會,在小區和樓棟顯著位置張貼發布選拔公告,明確樓門長具體職數設置、選用條件、薦選方式、時間安排等內容。
(二)推薦提名。以居民推薦、自薦,業主委員會推薦等方式為主,征集樓門長初步人選,必要時以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名的形式補充人選,社區居民委員會綜合總體情況擬定樓門長人選。
(三)選用公示。社區居民委員會擬定樓門長人選后,在發布選拔公告位置,進行公示征求意見,公示時間5天。公示無異議(有異議的人選經核實重新推選),報社區黨組織審定批準后,發放證書。
(四)建檔備案。樓門長選建完成后,所在社區以小區為單位將相關選拔公告、推薦提名、選用公示,以及樓門長個人資料等,組卷建檔,并報街道(鄉鎮)備案。
四、樓門長職責
(一)積極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樓棟居民參加社區學習教育活動,帶頭執行社區決議決定,模范遵守小區管理規定。
(二)熟悉掌握本樓棟住戶基本情況,及時征集和反饋本樓棟居民意見和建議,做到上傳下達、信息暢通。
(三)協助社區居民委員會協調處理本樓棟內部矛盾,加強居民自律行為管理,維護小區和諧穩定。
(四)配合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服務管理,督促樓棟住戶維護環境衛生干凈整潔,發現有不文明現象及時勸導制止。
(五)負責樓棟安全防范工作,排查安全隱患和不穩定因素,并及時上報處理。
(六)積極組織樓棟居民參與文明創建和公益活動,弘揚正氣,倡導文明和諧的鄰里關系。
(七)積極完成社區居民委員會交辦的其他臨時工作。
五、樓門長的管理
(一)選任管理。樓門長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管理,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選任工作由所屬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與選任為樓門長的人員簽訂協議,報街道(鄉鎮)備案。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社區及時調整:
1.長期外出不能勝任工作的;
2.搬遷不再居住在本社區的;
3.不履行樓棟長工作職責的;
4.其他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學習培訓。根據工作需要,以集中培訓和分散學習相結合的方式,原則上各社區每季度至少對樓門長輪訓一次,不斷提升工作業務能力,采取經驗交流、座談聯誼會和評優評先活動等形式,進一步增強樓門長隊伍凝聚力和工作積極性。
(三)工作保障。樓門長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組織安排下開展工作,具體業務工作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和提供必要條件。有條件的區(市、縣)政府可統一為樓門長購買公眾責任險或個人意外險,給予必要的通訊費等補貼,為樓門長任期內開展工作提供工作保障。
(四)激勵機制。樓門長考核評議由各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結合樓門長素質能力、工作業績和群眾評價等情況,進行年度考評,考評結果作為續聘、解聘和獎勵依據。
河北省民政廳辦公室 2020年9月24日印發